私收停车费就是诈骗

时间:2012-03-21 18:42:16    文章分类:律师文章

北京停车难问题,越来越严重。有车辆约500万辆,可停车位只有不到一半,也就是2辆车争抢1个车位。所以乱停乱放就成必然。而北京的路边停车位几乎被两家公司垄断。前天新闻报道,路边停车公司公联安达和京联顺达公司负责人行贿被起诉的消息。由此可见,停车难和管理不力,以及腐败有着直接的关系。无论笔者还是周围的朋友,都曾遇到过按规定交纳了停车费,并将车停在划线的停车位,取车时却发现被警察贴了罚款单的事。遇到此类事件只能自认倒霉。你报警吧,警察说找不到人,此等小事,那有人关心。可更奇怪是,过两天你再去相同的地点,相同的欺骗、和警察的罚单仍然在不时地发生。甚至让人怀疑是否有收费者在和警察恶意串通?因为我们真的搞不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前几天法制晚报接连两天报道,三里屯有人冒充收费员在收停车费,而且价格高昂,可连续两天旧收。真不知道,我们的行政管理者那去了。难道这事关百万车主的收费不是大事吗?若大的北京登记在册合法路边停车位只有几万个。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信息,至 2011年11月28日,路侧停车位数量如下:东城7793,西城11446,海淀10306,朝阳12011,丰台4957,其它更少。

而实际上一个区的路侧收费车位也比这些总和多。特别是繁华路段,随处可见着制服的收费员。几乎每条重点的道路都有收费人划线并把守,俨然街道两侧就是这些人及其所属公司的了。

可谁又能搞清收费停车的真与假呢,买一套停车管理服又能破费多少呢。收2小时的费就足以买几十套了,车真的太多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体上,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停车收费管理员系完全行为能力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主观方面,行为人冒充停车收费管理员,在本不属于收费的道路上擅自收费,具有非法占有并骗取停车费的直接故意。

客观上,行为人采取虚假着装,擅自划停车线的行为,并以停车管理员身份对停车进行管理,以欺诈停车车主为目的,从事骗取钱财的目的。

客体上,行为人虚构可以停车事实,欺骗车主,使车主钱财被骗。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北京,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为5000元,按目前三环内停车第一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15元计算。在重点路段,收费5000元不是什么难事。

因此,从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四要件来衡量,冒充停车收费管理收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遗憾的,至今未曾见到一件以诈骗罪追究停车管理员刑事责任的案例。难怪,私自收费到处都是。跟随着当然也就趋之若鹜了。刑法最大的价值是社会导向,可在诈骗停车费问题上,真不知刑法去那了?

结果,有限的停车资源被不法之徒所利用,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更加不平衡。犯罪分子利用人们不愿惹事的心理,利用本属于社会公共所有的道路资源变相巧取豪夺。停车是难上加难,话说回来,谁让我们车主是块肥肉呢。我们只盼着,那天违法收费收到某位有权力的领导头上,也许这种收费乱局才能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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