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北京某脑外专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
时间:2012-02-14 21:12:06 作者:张文生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患者21岁,原告张某某、平某某之子,于2008年12月29日因右手无力到北京某医院神经外科就诊,诊断为:“星形细胞瘤?”,于2009年1月6日行“髓内病变活检”术。术后病理示:局灶性脱髓鞘病变,2009年2月9日出院。同年3月13日病情加重再次入院。诊断为:“颈髓脱髓鞘病变,椎管内病变探查术后,脂代谢紊乱”。该2次住院治疗均按照“脱髓鞘”病变,激素冲击治疗,但病情并没有出现好转。 2009年5月14日患者到宣武医院看病诊断“颈髓占位,肿瘤可能性大”。后虽经多方治疗,终因病重及治疗不及时,于10月17日死亡。尸检报告“颈髓小细胞恶性肿瘤”。 2原告认为北京某医院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误诊误治,使患者失去治疗时间和机会。应承担责任。 法医学会司法鉴定结论认为:脊髓肿瘤是目前医学界难以治疗的病症,某医院虽然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医院,但也有局限性。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该过错使患者减少了相对延长生命的可能性,过错参与度20%。 最后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意见。按原告合理要求的20%给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代理起来有难度,被告是全国在神经外科领域最权威医院,主刀医生是首席专家。纵观全案,专业性强,所涉疾病也是少见病种。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相对客观公正。在此基础上,判决也是合理的。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的大牌专家还是要虚下心来,一些不必要的错误有时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