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04 06:00:31 文章分类:劳动用工
事件:2005年3月8日,万先生到苏州一家公司工作,从事与公司产品研发、生产及技术服务有关的技术工作等。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截止到2006年3月7日,每月工资为3140元。后来,万先生超过聘用期继续工作,直到2006年11月,他与公司发生了矛盾。
于是,万先生向公司索要2005年3月至2006年11月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但是手头没有什么有力的证据。
解答:简单地讲,万先生可以提交工作期间的考勤书证以及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存在他加班的事实。
如果万先生觉得自己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有困难,拿不到有力证据,那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把举证责任推给用人单位更合理。因为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制度,完全具备提供支付劳动者工资证据的能力,而对劳动者来讲,这方面的能力明显低于用人单位。
不过,如果万先生主张加班工资,应当自己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通过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提醒:这个案例给大家的一个教训是,劳动者平时应该多留个心眼,收集一些有利于自己维权的证据。
那么,劳动者如何在实践中注意搜集有关证据呢?在单位加班时可以复印下领导批准的文件,也可以将单位财务统计的加班时间复印下来,予以保存,还可以通过与单位书面确认加班事实的行为,来达到证明自己加班事实的目的。总之,劳动者在加班时,要多留个心眼,将与申请加班、实际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有关的证据多保留一些,这样,今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时,就不会很被动了。
另外,单凭同事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主张权利一方的加班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法院不能仅凭证人证言来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