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门槛低了,打官司不再难

时间:2008-08-01 22:20:18  作者:武乃文  文章分类:法律知识

  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其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相比,内容主要有一下变化:

  首先,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较大调整: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其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况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和司法便民的原则。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的难题,使司法救济的通道更畅通,方便人民群众以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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