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04 22:41:5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上诉请求XXXXXXX
2、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算有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X
在原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只对本案事实有较笼统的了解,对石及童对杨的故意伤害行为的分析极为肤浅,对重要情节认定有误。通过石生、石春及买买提·的证人证言及杨的陈述和石、童的供述可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刚脚跨出屋门就被石刀砍,不是杨向石家“冲”,而是石“冲”到杨家门口,将杨砍倒;(三)石用菜刀砍杨的部位是头部,是可以置人于死地的身体部位,石砍的不是一刀,至少是刀,刀已经在杨的头上留下印迹,一刀将用于抵挡头部的木凳砍去一大角,一刀将杨遮挡头部的左手砍伤;(四)石对杨的砍杀过程中,童有上前协助的行为,对杨进行XXXXXXXX
其次,石的年龄不是1990年11月29日,而是1989年12月29日,其案发时已经年满16周岁,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未正确分析判断。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方便,将孩子的年龄作相应地更改XXX1990年11月29日是真实,哪么童也该有一个生产地点、生产环境,有人接生、有人知情,不会凭空而降,但童在一审法庭上对此是前言不搭后语。(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XXX(孪生双胞胎除外)通过一审法庭上对童的当庭询问,可知童一生只生育二个女儿,一个叫石,是1981年生,早已成年;其在不可能生石,如果不是生石,又是生谁?(五)上诉人杨与石本一家,彼此情况非常了解,杨对石的真实年龄非常清楚,不可能记错。XX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分别向法庭出示有关医疗票据、差旅票据等,也出示了上诉人的诊断证明、新疆各项统计数据等赔偿依据。但一审法院仅认定部分上诉人的医疗票据费用;同时误工费的标准明显过低,现在不可能是20元/天的工资标准,临时工也不止这个数;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法定的,现在是25元/天的标准,但一审法院分文未判,明显错误。本案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石案发时已满16周岁,对上诉人的伤害事实非常清楚,童对石的协助非常明显,不是童的积极参与,石不可能如此顺利的对杨进行菜刀砍杀和顺利逃脱。二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适用《刑法》“
”等相关条文。上诉人需要向二审法院说明的是,本案中,上诉人自始至终是无辜的,被上诉人哪怕是对我杨的丈夫有仇有恨,也不应该把气撒在上诉人的身上。本案中我是没有任何的过错,更不可能犯罪。一审过程中,上诉人不需要任何人辩护。上诉人委托的武乃文律师只是我的诉讼代理人,不是我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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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上诉人:代书人:武乃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