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无限防卫权

时间:2008-08-01 22:19:35  作者:武乃文  文章分类:法律知识

 [案情介绍]

  某医院女医生甲在下夜班回家时,步行到一无灯小巷,突然有人向她头打了一棒,顿时昏厥倒地,数分钟醒来,见一男子乙在弯腰脱自己的裤子,甲乘乙不备,拾起路旁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一下,乙当场倒地死亡。甲是否要负刑事法律责任?

 [武律师评析]

  甲在本案不负刑事法律责任,反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与社会的表彰。因为,甲是针对强奸犯罪的反抗,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当防卫行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所谓正当防卫,依据法定概念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构成需要同时具备四方面的要件:

    一、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

  二、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例如罪犯嫌疑人盗窃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如果盗窃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三、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四、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对称,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所谓无限防卫权,依据法定概念即《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也称特别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止犯罪。

  当然,无限防卫权的使用必须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混乱。需要明确的是,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因此,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意图应当也同时具备。(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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