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抢贼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时间:2008-07-17 11:39:51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车撞抢贼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佛山日报   

律师市民就此展开激烈争辩,警方提醒市民应该理性求助切忌以暴制暴

【核心提示】

遭遇三名男子抢劫,家住顺德伦教的龙女士,驾车撞向贼人所乘摩托,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警方对事主行为未作最终定性时,龙女士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社会各界激烈争辩。随着事态进一步发展,更有市民提出,遭遇类似情况,究竟以暴制暴妥当,还是理性求助为好?昨日,佛山警方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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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有条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1.在防卫意图上,必须具有合法正当的目的。

2.在起因条件上,必须存在不法侵害。

3.在防卫对象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4.在防卫时间上,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5.在防卫限度上,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文/本报记者庞文彬 刘海波 漫画/黄珂展

事件

一月连发两宗小车撞击抢贼

前日凌晨5时许,家住伦教鸡洲的龙女士驾驶轿车,刚从车库出来,便遭到三名守侯在此的男子抢劫,三名劫匪抢走龙女士身上1万多元现金后,迅速乘坐一辆摩托车逃跑。

据目击者介绍,三名劫匪将车拦住后,其中一名劫匪把驾驶座的车窗玻璃打烂,并抓住龙女士的头发,把她的头从驾驶座拉了出来。另外一人迅速打开车门,抢去了车内1万多元的现金,随后,三名劫匪乘坐上一辆摩托车迅速逃窜。

龙女士回过神来,发动汽车追赶摩托车。由于龙女士的车库门前是一道笔直的道路,旁边都是握手楼,摩托车除了直路逃跑,别无选择。因此,在追出100米开外处,龙女士的轿车便追上摩托车,但亡命逃窜的劫匪驾驶摩托车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

龙女士也毫不含糊,直接将车开了上去,撞倒摩托车。一名劫匪被当场撞死,另外一名劫匪重伤动弹不得,另外一名轻伤劫匪在逃窜时,被附近治安队员抓获。

撞击劫匪后,龙女士将车熄火停下,立即打电话告诉家人并报警。警方抵达现场后,从轿车底下找到了被歹徒抢走的包,内有1万多元现金。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案发现场初步勘察完毕,对龙女士行为的定性,相关部门也已给出初步论断。但鉴于案情敏感重大,警方目前已联同检察院对该论断作进一步认定,详情暂不便对外公布。

无独有偶,7月1日傍晚7时,一女司机驾驶轿车在顺德容桂南区一十字路口等绿灯时,被乘坐摩托车的两名男性歹徒,敲破车窗玻璃抢走3.9万余元。女司机奋起直追,先是高速追赶,迫使一名劫匪被甩下摩托受伤,之后再逆行撞倒第二名劫匪,当场追回被抢的3.9万余元。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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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VS 防卫过当

一个月接连发生两起类似案件,两名女司机究竟是否正当防卫?市民对此展开热议。

“事主好明显是以撞停摩托车为目的,否则就将3个人都撞死了,虽然当时人身威胁已经解除,但钱还在匪徒身上,撞停摩托车并无不妥。”网友fsxiyu这样说道。

“龙女士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特定情况下,防卫者可以行使无限度防卫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陈律师认为,抢劫贼人得手后,驾车逃跑,此举仍是抢劫这一个完整过程里的其中环节。因此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仍在承受抢劫贼人的不法侵害,驾车追击应视为正当防卫其中一部分。

对于陈律师的观点,警方一些人士也表示认同。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告诉记者,如果事主主观上只想逼停小偷,而不是将其撞死,事主就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责任。除非现场证据显示,当事人撞击第一次后,犯罪嫌疑人已丧失侵犯能力,仍驾车碾压犯罪嫌疑人,否则应该免责,至少应对事主减轻处罚。

对于上述观点,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蒋周奇律师却提出异议:该两名女司机均是在劫匪逃跑过程中,开车将对方撞倒,造成对方死伤。而在这个过程中,罪犯的抢劫犯罪行为已停止,并不会继续对女司机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女司机的行为与“正当防卫(过度)”无关。

女司机出于追回自身财务的目的,开车追撞劫匪,出发点是对的,从情感上来说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不知道撞上劫匪后会发生何种严重后果的前提下,鲁莽地将对方撞倒,造成对方或死或伤,此举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也说,女司机驾车追击抢匪,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意外,致抢匪死亡,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根据成因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女司机是成年人,应该预见到汽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肯定会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伤亡。”

为此,事件中女司机的行为,是一种防卫过当的表现,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朱律师强调,“除非警方认定,抢匪在逃跑过程中,因路况、车速等原因造成自己对车辆失控,导致自身伤亡,那么追击司机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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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 VS 理性求助

在龙女士是否需为撞死抢贼承担法律责任,仍未确定之际,当事人这种近乎“以暴制暴”的处理手段,却在市民间引发另一场争论:遭遇类似警情,是开车猛撞,还是理性求助?

“以后开车出街,有人飞抢就用车撞。”市民刘先生如是说。

“对待这些人不能手软。撞死活该!”接受采访时,家住禅城燎原路的刘先生义愤填膺。原来,他不久前在325国道亲仁西路段,被人飞抢走一条金项链,虽然驾驶摩托苦追,但仍被贼人逃脱。“追上了,说不定我也会撞上去。”刘先生坦陈,当时情绪激动,恨不得打死这些抢贼。

同样身为白领的季小姐,则表达自己对两位女司机的崇拜之情,“她们俩太棒了,真的是给那些专门欺负我们女人的歹徒好好上了一课。”季小姐表示,要是换作当时是自己被抢,“我也一定会开车去撞他们的,直到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在我市一知名论坛,不乏网友写贴支持“开车撞抢贼”一说。网友“走天下”写道,对待这种抢劫的人,就应该强硬对待,撞死丝毫不为过。但是事主自己要注意安全,不要撞了无辜市民就好。

“但我不认为这是个好办法。”在禅城某中学任职教师的许先生表示,抓贼不是市民特长,开车撞飞抢,不但自己容易受伤,期间还可能撞伤其他途人,一旦造成贼人死亡,还可能为此担责,“确保自己安全前提下,协助警方抓贼才是上策。”

对于一些市民的“一腔热血”,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不讳言自己的担心,“警方从不主张以暴制暴,市民在此过程容易出现防卫过当,得不偿失。”

该负责人强调,警方支持市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但斗争方式多种多样。遭遇类似警情时,市民完全可以采取一种理性求助的方法处理:如第一时间报警,开车跟踪尾随,记住嫌疑人车牌号码,行为人特征,及时与警方沟通,寻求协助等,但任何手段,都必须以自己人身安全为最大前提。

执业机构: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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