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跳楼案:你参与的舆论谴责,法律上这么看

时间:2017-09-11 14:15:5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待产孕妇跳楼身亡

 

一则新闻刺痛了许多人的神经。

 

华商报报道称,8月31日,陕西榆林一位临产孕妇从五楼坠下身亡。经公安机关鉴定,排除他杀。

 

9月3日,榆林市第一医院在微博上发布一则声明,称这位产妇曾多次向家属要求剖腹产,医院也向家属提出剖腹产的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情绪失控,跳楼身亡。

 

然而,同在9月3日,这位产妇的丈夫在网上发布声明,称在产妇提出剖宫产要求时,作为家属自己已经同意,但医院医生说孩子马上就要生了,不需要剖腹产。

 

 

9月6日凌晨,榆林医院又发布一则声明,其在声明中出示了几份材料,包括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的《护理记录单》、监控画面截图等,用以佐证产妇曾下跪,多次“与家属沟通(剖腹产)被拒绝”的说法。

 

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一时间,网络上充斥着各种不同的声音。有骂家属的、有对医院表示质疑的、有心疼这位孕妇的......

 

在许多人谴责受害人家属的时候,大司兄想和大家分析一下,这起扑所迷离,让人心痛无比的案件,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家属说的话属实,医生曾表示可以顺产。那么,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那如果医院提供的证据是真的,产妇甚至都“下跪”来求家属,家属还是不同意剖腹产,医院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患者拥有自主决定权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想先为大家解开一个疑惑:为什么医院一定要坚持让家属签字,难道一个能清醒地决定从楼上一跃而下的孕妇却不能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吗?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从这条法规上来看,医院要为产妇进行剖腹产手术需要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的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可是,手术的进行就一定要取得家属同意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由此可见,只有存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时,才需要取得患者家属同意。而作为一名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6岁产妇,拥有是否进行手术、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手术的自主决定权,不存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不需要经过家属的同意。

 

( 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

 

很明显,在这起事件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发生了冲突。



《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则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于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时,应该以法律为准。并且,同是关于医疗机构执业方面的法律规定,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就这起案件中,理应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产妇曾向医院提出采取剖腹产的手术方式,那么医院应该听取产妇的意见,为其进行剖腹产手术!



从这一方面讲,就算医院提供的证据属实,家属不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但是医院违反患者本人的自主权的做法也难辞其责。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救死扶伤”的基本医疗伦理,面对一位要求剖腹产、被疼痛折磨的准妈妈,家属没有签字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医院推卸责任的说法。

 

等待真相的到来

 

为大家分析医院可能存在的责任,并不是想为患者家属“甩锅”,只是当太多人选择相信产妇跳楼是因跪求剖腹而不得,并众口声讨时,实际上真相至今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而从法律角度,无论产妇死亡诱因为何,至少到目前为止都不能排除医院的责任。当然,这些只是大司兄和大家做的理论分析,事实的真相还需要进一步查明。根据媒体的最新报道,榆林市卫计局今天也已介入调查此事。


让我们一起等待最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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