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性质,以及彩礼是否可以要回?

时间:2012-03-18 13:23:00  作者:王胜军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我们所说的彩礼,一般是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交给女方一定的财物。其具有“订金”的性质,又像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实生活中主要看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否因给付导致生活困难来界定是否返还彩礼。

执业机构: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网络法律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胜军律师 > 王胜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