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18 13:23:00 作者:王胜军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我们所说的彩礼,一般是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交给女方一定的财物。其具有“订金”的性质,又像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实生活中主要看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否因给付导致生活困难来界定是否返还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