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交通事故受害者 最终获赔40余万元

时间:2012-08-09 17:16:46  作者:新法制报  文章分类:律师点评

  [案例]2011年6月15日晚,杨某驾驶电动车由鄱阳镇城北往芝山方向行驶,后被一辆黑色小轿车从其左侧后面超车,杨某随即倒地受重伤(重度颅脑损伤并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后被鉴定为中度偏重智能损害),小轿车驶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勘查,认为可以确定肇事车辆,并认定驾驶人邱某在超车过程中注意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安全不够,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近日,法院部分否定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判决确定邱某车辆系肇事车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70%),杨某因酒后无证驾驶电动车,且没有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0%),原告杨某获得赔偿共计404886元。

  [说法]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加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确定肇事车辆以及责任的划分。本案中,虽然交警调取的录像较为模糊,但可据此确定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行驶方向,再结合各种时间节点,完全可以确定邱某轿车即是肇事车辆。对于两车是否有接触,虽然录像无法明确显示,但考虑到事故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的轻重,机动车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肇事车辆无论在尺寸、硬度、重量、大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较原告杨某驾驶的电动车有更大优势,故其履行的注意义务更大。(记者方维芳整理)

        http://jxfzb.jxnews.com.cn/system/2012/08/06/0120651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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