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痕迹检验技术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13-09-03 23:19:48    文章分类:理论前沿

试论痕迹检验技术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失,也引发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上访、告状事件。许多事故责任者、受害人及其亲属,都以各种不同方式对事故的证据、认定和判处提出疑问。这就要求事故处理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证据意识,运用痕迹、法医、化验等刑事科学知识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其中痕迹检验技术处于特别重要地位,痕迹检验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直接,证明力最强的证据,能在交通事故处理的许多重要环节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下面结合几起案例对其作用进行分析。

 

一、认定肇事车辆

利用痕迹检验技术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是运用最多,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一方面它可以认定肇事车辆,为国家、集体、个人挽回损失,为打击犯罪提供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排除非肇事车辆,使无故者免受损失。交通事故案的痕迹物证具有特殊性:

(一)种类繁多:有擦划痕迹、印压痕迹、轮胎痕迹、整体分离痕迹、附着物痕迹;

(二)影响因素多,受天气、路面、车况、痕迹提取、保存方法及人为破坏等因素影响;

(三)痕迹变化大,交通事故多在运动中形成,造成痕迹物证残缺变形,因而检验中需要多专业(痕检、法医、化验)人员共同参与,注意对物证的综合应用,相互印证、补充。

案例1:2003年1月8日23时许,芝罘区世回尧镇南尧村苏国杰推自行车沿大海由北向南行至出租车加油站门前处,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当场撞死,肇事车辆逃逸。我们在现场勘查中,根据地面遗留的塑料碎片和反光镜,确定逃逸车辆的右前大灯已破裂,右侧反光镜断裂脱落,此车应为面包客车。几天后办案民警查获了一辆鲁F08938号“金杯”牌面包客车,在某汽车修理厂办案民警又查找到该车更换下的右大灯和转向灯。但司机否认肇过事。我们把现场提取的三片塑料碎片分别与面包车换下的大灯和转向灯逐一进行分离缘结合,发现三处分离缘对接吻合,整体分离痕迹中,客体上分离痕迹是稳定的,这种稳定性构成了同一认定的科学依据,于是,我们作出了认定结论。在事实面前,司机承认了驾驶该面包车肇事的事实。

案例2:2003年2月4日21时50分许,住芝罘区建昌1巷15号居民苏云鹏(男61岁),骑自行车沿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华联路口南侧60米处,被一辆顺行的轿车刮倒在地,肇事车辆逃逸。然后他报了警,并向事故处理民警提供了逃逸的车牌号是鲁F24817。民警根据他提供的车号将嫌疑车查扣,并将两车痕迹进行了比对检验,发现,轿车右前大灯有撞击破裂痕迹,但该痕迹部位与自行车相应部位是无法形成的,自行车的右脚蹬明显受撞击弯曲变形,但在轿车相应的部位却没有接触痕迹,于是民警向苏云鹏提出疑问,是否记错了车号,可苏一口咬定就是这辆轿车刮倒了他。事隔一天,苏来到交警一大队,向办案民警提交了两小片玻璃碎片,自称该玻璃碎片是轿车大灯部位撞他后掉下来的,一片是在现场捡到的,另一片是在自己的鞋内找到的。办案民警立即将两碎片与轿车大灯进行比对,果然是该大灯掉下的碎片。为弄清事实,我们受理了此案。首先对两玻璃碎片进行整体分离拼接、比对,然后运用玻璃破碎痕迹的行痕机理,认真仔细的检验后作出了认定结论:两玻璃碎片是人为地从大灯上撬下的。2月10日,苏云鹏在事实面前终于承认两玻璃碎片是他趁机溜进停车场用摩托车钥匙从大灯的破口处撬下的。他说,事故发生后,轿车跑了,我心里非常气愤,由于没记清车号,心里不平衡,所以向办案民警提供假车号,想从中得到心里安慰。

二、划定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双方的经济、物质利益影响很大,因而是双方争议较多的一个方面,往往也是引发上访、民事诉讼的一个主要因素。但由于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肇事事实不持异议,所以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办案民警易忽视对痕迹检验技术的利用。事实上,痕迹检验技术在这一环节作用很大,如通过对车辆碰撞痕迹的检验,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双方相互位置关系、接触角度;通过刹车距离长度可以估算车辆行使速度;根据附着物、脱落物、掉落物的形式、关系确定车辆碰撞先后排序等等,从而为事故处理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有助于准确划定责任,减少纠纷的产生。

案例3:2003年1月9日,芝罘区环海路立交桥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乘坐两轮摩托车的烟台港务局女工潘冬梅被一辆大货车碾压致死,双方驾驶员在陈述肇事经过时差别很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于剑明陈述,他驾车载潘冬梅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超越他的大货车刮倒,造成了潘的死亡。而大货车驾驶员郑国陈述是摩托车超越他车时自己摔倒的。1月15日,我们受理了该案,首先查阅了案卷。从现场照片中发现,案发时现场路面上有两条明显的大货车刹车痕迹,死者是倒卧在刹车痕迹形成之后二、三米处被碾压致死。根据这一情况得出:大货车是先采取了刹车措施,后压的人。然后对大货车和摩托车进行了痕迹检验,发现大货车右侧护栏的外侧焊接一块L型角铁,角铁距地面高为910 mm,角铁外侧粘附有一块1.5 X 1 mm的白色附着物。对摩托车进行检验时发现,摩托车后背箱左后侧有两处自后向前的刮擦痕迹,距地面高为910 mm。将大货车角铁上的附着物和摩托车后背箱的塑料分别进行提取化验,认定为同种类塑料。因而认定:摩托车后背箱左侧的刮碰痕迹是大货车上角铁刮碰后所留。刮碰瞬间,大货车的行驶速度高于摩托车的行驶速度。据此结论,办案人员很快划定了双方的责任。大货车司机郑国承认:肇事时他正在超越摩托车,因横向间距太近感到有危险便紧急刹车的,结果酿成惨剧。

三、判定事故形态

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为: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和其它等七种。准确而迅速地判断事故形态,不仅可以为调查提供方向,而且有时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浪费警力。如车辆碰撞痕迹,其形式都是物体与物体的碰撞接触。两个物体相互接触,会产生三种情况:一是两物体会形成形象特征痕迹;二是物体接触面上有两物体的物质相互转移;三是可能有整体分离痕迹形成。车辆碰撞痕迹检验认定依据这三类痕迹,从理论上讲,可以单独作为检验认定的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车辆碰撞痕迹的形成非常复杂,它受到车辆的自重、载重;车辆的刹车、方向盘的状况、速度、运动状态;地面的状况;天气的状况;碰撞接触的方向、角度、位置、接触面的状况;非事故痕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只有依据形象痕迹与整体分离痕迹或附着物痕迹皆能相互印证,才能得出正确的认定结论。

案例4:2002年15日,牟平区观水镇杨家村村民杨德臣骑自行车与一辆10多米长的大货车逆向会车后摔倒在地,因头部接触地面而身亡,大货车司机全然不知继续驾车向前行驶,过路群众将其拦下,告诉他可能轧人了。交警办案人员对货车和自行车表面进行了勘查,未发现任何擦碰痕迹,大货车是否与杨德臣接触感到解释不清。12月31日,我们受理该案后,对大货车及杨德臣所穿的夹克、所骑自行车进行了检验。检验时发现,夹克右前衣襟内衬上部有两处破裂痕,其中一处破裂痕为圆形,直径为1.2cm;另一处破裂痕距该处17.5cm。大货车车斗右后侧由后向前数第一个绳子挂钩上,有肉眼难以看清的两根纤维,此挂钩右上角17.5cm处有一挡板活页,轴为圆柱形,该铁轴前端截面直径为1.2cm。据此作出检验结论:杨德臣骑自行车逆向与大货车会车时,由于所穿夹克没有拉好拉链,被风吹起,夹克内衬与大货车车斗右后侧挂钩、挡板活页轴相接触,致夹克右前襟内衬上部破裂。为相互印证,又对挂钩上的两根纤维进行了化验,检验结果证明:挂钩上的纤维与夹克内衬纤维为同一种类纤维。据此结论,肇事司机未提出任何疑议。

四、确定排查方向、范围

当前肇事逃逸案件逐年上升,及时准确地认定肇事车辆是遏制其上升势头的有效途径,首要环节是为堵截确定准确的方向、范围。利用痕检技术对现场及被撞车辆、人体及其他物体等进行勘验而得出的结论较之目击者证词更具客观性、准确性,他可以通过:

(一)根据现场地面遗留轮胎花纹的宽度、轮距等判断车辆种类;

(二)根据轮胎花纹展开方向、车辆掉落物在地面上遗留痕迹方向等判断车辆逃离方向;

(三)根据现场遗留物及被撞车辆痕迹、人体痕迹等推断逃逸车辆装载物、接触部位和损坏部位,从而使追击、堵截工作更具针对性。

从这几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痕迹检验技术在交通事故的多个环节上能发挥关键性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其优势,我认为一方面交警办案人员要争强运用痕检技术的意识和掌握保护痕迹的方法,同时应为现场勘查人员配备提取、固定痕迹的必备工具。另一方面交警支队应有自己专门的痕迹检验试验室,利用现代仪器设备更科学、更准确地进行各种复杂的痕迹检验鉴定工作,鉴定人员要注重对现场的实地勘验,综合运用痕迹物证,有针对性地解决难点、疑点问题,才能真正体现出痕迹检验技术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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