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办法》

时间:2013-09-27 11:13:10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获悉,经过多次审议,办法加大了对酒驾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处罚20元,电动自行车时速超15公里将处50元罚款,而酒驾的罚款由300元提高至15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办法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并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在校期间的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处罚翻倍
  针对一些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办法对处罚做出了调整。其中,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罚标准由之前的10元提高至20元;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标准由20元提高至50元。
  机动车驾驶人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的;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三种行为的处罚金额均由之前的40元提高至50元。
  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在设置了禁止停放或者禁止临时停车标志和告示牌的重点路段、时段停车,不按告示牌的要求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150元。
二次酒驾将被罚款2000元
  对于酒驾的处罚力度相较于之前有较大的提高。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罚金涨了五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此外,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外廓尺寸、座椅、品牌标识等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时速超15公里罚50元
  办法还新增了一些处罚内容。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受阻路段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要被罚款30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罚款5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的,或者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或者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将处50元罚款。
客运车驾驶人一天内不得累计驾车超八小时
  办法还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连续驾驶时间进行了明确要求:公路客运车辆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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