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20 10:54:38 文章分类:律师点评
[案情]徐某受熊某雇佣,为房东陈某装修房屋。3月4日,在装修施工时,徐某从高处坠落受伤。住院治疗后,徐某曾找熊某和陈某索赔,但均遭拒绝,理由分别是“未见其摔伤”和“没有直接聘请”。事发后,徐某甚至报警请求警方帮助。无奈之下,徐某遂将熊某、陈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对摔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开庭后,二被告提出愿意调解,后经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
[说法]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张加清律师认为,本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受伤是否发生于受雇施工过程中;二是房东应否承担责任。其一,徐某报警有据可查,即“接处警登记表”,其中“报警详情”载明“在装修时摔伤”,且上有熊某和徐某的签名捺印,并注明“以上情况属实”。接处警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时制作的法律公文,双方当事人的签名认可了登记载明内容的真实性,应予采信。其二,根据建筑方面的法律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须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房东陈某应当知道熊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对其发包装修工程,则应当与雇主熊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字整理/记者方维芳)
大江网 新法制报 http://jxfzb.jxnews.com.cn/system/2012/08/20/01207909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