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9-28 22:39:15 作者:张爱武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文载自:http://aiwu.blog.sohu.com/64246759.html
作者:张爱武律师
平时有和商标代理机构接触的人大都知道,多数的代理机构的宣传资料中都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的字眼,即使是在200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规定》(国发【2003】5号)明确取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审批后,这一情况仍是如此。或许,冠以“商标局指定”的字眼可以提升自己的地位,或者说招来客户的另眼青睐,至少在不那么清楚情况的客户看来是这样的,虽然事实上并非如此。
有的事情出现的多了,大家习以为常的以为好像是理所当然的,所谓法不责众应该有这方面的考虑。不过,心存侥幸或者说是某些存心欺骗的商标代理机构,你们该小心了,这样的虚假宣传今后必将给你带来法律上的制裁。
据《中华商标》杂志社报道,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在其网站及其他宣传资料上标以“本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而受到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的处罚,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同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处罚依据是《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前车之鉴,应当吸取。虽然满大街的都是违规“虚假宣传”的,不过,怎么说“自清”也是法律同行们应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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