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4 23:30:22 作者:转 文章分类:房产法律问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出卖人只有在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前提下,才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此,出卖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的合理时间,将有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交给证书主管部门并已具备办证条件的,可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交给政府主管部门,致购房者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权属证书的,购房者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约定的办理权属证书期限届满时计算。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致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两年的,逾期交房的期间不应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来源:宋利菲主编、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房地产纠纷审判实务》(内部资料),2009年3月,第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