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5 17:08:32 作者:朱大勇 文章分类:房地产法规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
确权工作的通告
2011-3-30
为切实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2011年长春市人民政府第15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将进一步推进我市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确权工作(以下简称房屋确权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放宽房屋确权工作清理范围。将符合清理条件的住宅楼中所含的底层公建、2003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格不存在的住宅建设项目(含底层公建)纳入清理范围之内。
二、申请办理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确权登记,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房、购房或回迁等相关产权手续向长春市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整栋居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办理个人分户产权。
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长春市北安路263号,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101室。
联系电话:82715673 82762077。
长春市历史遗留未登记居住房屋
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