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诈骗案——浅谈“辩护权”

时间:2012-12-29 08:32:42    文章分类:

  齐鲁银行诈骗案于12月25日开庭审理,核心人物刘济源被控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四宗罪。全案共形成1883本案卷,为司法史上罕见。其辩护律师于今年12月7日介入该案后,在济南市中级法院不间断复制案卷,但截至12月25日开庭前,案卷复制仍不足一半。在律师无法完成阅卷情况下,刘济源辩护权是否得到保障成疑。

  我国法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规定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同时,在人民法院《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之所以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其也体现了辩护权对于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性。法律规定辩护权的目的和出发点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以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以使法律适用充分体现其公正性。律师辩护权从其功能上讲就是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在法庭审判的三角平衡关系中,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是精通和运用法律的专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被告人通常情况下对于法律的认知相对非常的浅薄,两者显然对比悬殊,正是有了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才使得这个三角平衡关系最终达到平衡。只有人民充分听取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充分意见前提下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才不会使得法律适用有失偏颇。

  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是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只有在对事实进行充分的阅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辩护意见,才能使被告人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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