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1-18 08:52:34 文章分类:
2013年1月15日,大河网-河南商报发布了一则包工头手持13万工程款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获刑的新闻,该新闻称,2011年8月,孙某支付给孟维河和王某农民工工资款共计25.77万元,这笔钱由孟掌管,但他并未足额发放,共拖欠工人工资13.0467万元。当地镇政府多次督促孟维河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上访后,镇政府又让孙某催促孟,但孟拒不全额支付。
2013年1月16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对于“恶意欠薪”,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并未纳入我国刑法所调整的范围,对于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也仅是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劳动者通过仲裁和诉讼的途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处罚力度不够,通过仲裁和诉讼途经维权,时间较长,而且这两个途经对于程序性的要求较高,给普通的农民工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旦案件胜诉后,欠薪单位部分可能已经是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局面,致使法院被迫只能终止强制执行程序,最终,农民的权益依然无法得到保障。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恶意欠薪越来越来猖獗。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规定指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这个条款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准确:
第一、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有两种形式,一个是逃避支付,对于逃避支付的方法仅只是列举,也应该包括通过其他方法进行逃避,另一个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第二、数额标准是,数额较大,目前我国最高法仅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正式的司法解释并未出台,因而不能用改征求意见稿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最后,必须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程序,只有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