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锋律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代理案件

时间:2015-01-16 11:44:16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4)冀民一终字第2 1 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国发,男,1962年9月生,住密云县巨各庄镇黄各庄村五街6 3号。

   委托代理人徐锋,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新,男,1 9 6 9年5月生,住兴隆县兴隆镇环城路1 4 2号冶金局楼3单元4 0 2室。

    委托代理人徐锋,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林,男,1971年4月生,住兴隆县六道河镇南台村四道河4 9号。

   委托代理人徐锋,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1 0 0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峰,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勇,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苏东庆,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晓东:男,1974年1月生,住兴隆县孤山子镇王杖子村。

    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承德市东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李国春,男,1 9 7 4年生,住兴隆县孤山子镇王杖子村。

    上诉人翁国发、孟新、李保林因与被上诉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陈晓东、李国春、承德市东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承民初字第0 0 2 1 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翁国发、孟新、李保林的委托代理人徐锋,被上诉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马晓勇、苏东庆,原审被告陈晓东委托代理人蔡文杰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0 0 2 1 3

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 3 8 8 4元退还上诉人翁国发、孟新、李保林。

 

 

审  判  长        吴悦

代理审判员        王芳

代理审判员        宣建新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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