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16 11:50:3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对此,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锋律师指出: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黑白合同”现象,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进行结算。
“黑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经招投标手续,私下签订的施工合同。“黑合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也就是说,发生纠纷时“白合同”即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是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