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17 11:04:19 作者:庞理鹏律师 文章分类:大鹏看法
融资借贷本是企业界司空见惯的事情,但近来却不断有企业家因违法筹集资金惹上官非,其中缘由值得深思。笔者最近也接触到一件典型的非法集资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历时一年多,检察院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详细案情如下:2001年王某开始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厂,规模不断扩大,两年后为了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王某向几位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筹借了资金一千多万,用于进一步扩大生产,开拓市场。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的企业受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产品滞销,外债累累,接近破产的边缘,之前的一千多万借款更是无法偿还,于是几位债权人将其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期间,几位原告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经调查王先生所借款项也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账款,所以公安机关随后拘留了王先生,怀疑他有份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检察院对王先生做出了不起诉决定。王先生虽自身获得了清白,但由于企业本就不景气,加上长时间无人打理,只能宣告破产,眼见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王先生也无可奈何。正是这个案例使笔者意识到,企业家治理公司过程中对非法集资顾虑重重,一旦不小心踏入这个刑法雷区,对企业家本身以及企业都是一场大灾难。
揭开“非法集资”的神秘面纱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释中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共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由此可见,非法集资并不神秘,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非法集资有三大特点:方式多种多样、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疯狂造势。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划分
凡是当事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案件,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中都会出现“民间借贷”的字眼,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之模糊可见一斑。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定也有歧义。不同地方法院对同种行为有的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有的认定是民间合法借贷,给企业家造成很大迷惑,不知该何去何从。笔者在此将两者的主要区别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参考。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义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如前文所述,非法集资有四个构成条件,只有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不同体现在诸多方面。首先,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行为人为了扩大影响力获得尽可能多的资金,往往会采用电视广告、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以高额利息或红利为诱饵,而且方式极其多样,如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有的甚至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而民间借贷则相对隐秘,一般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合同即可,很少大张旗鼓。其次,筹集资金的对象不同。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民间借贷都是针对亲友或生意伙伴等熟识的人,可以认为是特定的人,所以对象特定还是不特定也是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之一。最后,行为人对行为的认知不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必须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向大众筹集资金,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中,王先生只是知道自己向合作伙伴借了钱,但对这些钱的来源并不清楚,所以尽管这些钱最终是来自不特定的大众,也不能认定王先生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其并不知情。为了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较为宽松,直接导致了非法集资案数量的快速上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犯罪,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但却使许多中小型企业管理者心存顾虑,不敢或不愿大范围募集资金,生怕惹祸上身。资金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过度限制资金来源造成资金匮乏,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长期来看将拖慢我国民间企业发展的步伐,不利于经济发展。所以,国家应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企业之间融资借贷采取比较宽容的政策,以保证企业资金充足,蓬勃发展。
如何避免非法集资
建议一:扩大银行中小额贷款业务,简化借贷手续。中国在转轨的过程中,制度还不完善。而制度的不完善就为“潜规则”横行留下空间。金融资源垄断,企业融资就不是单纯凭借竞争实力和业绩,而是要想办法向垄断力量妥协。金融监管不完善,就为企业非法揽存集资和非法炒作股市留下可乘之机。面对企业融资,某些政府机构不闻不问。民营企业在此种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必然生出两种做法:一是在体制内服从潜规则并利用其不正当获利,二是在体制外向社会求助。这就滋生了非法集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其实只要银行按规定操作,手续简便合理,企业家就不会舍弃零风险低利息的银行贷款,铤而走险。
建议二:企业家要明确借贷对象,不要许以虚假的利息或回报。虽然民间借贷也可以针对多家,但必须限制在特定人的范围内,所以企业家借款时尽量避免面对公众,要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最好是熟人或有生意往来的人。借贷利息和回报也要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199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建议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一夜致富”的神话。大众很容易受犯罪分子的蛊惑,相信其编造的谎言,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受害者。投资切忌盲目,不要心存侥幸,相信那些投资回报远远高于正常水平的骗局。
庞理鹏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