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企业改制欲盖弥彰敛财 害人害己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时间:2012-11-09 09:38:46  作者:庞理鹏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借企业改制欲盖弥彰敛财 害人害己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1998年11月13日,灵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灵石县石膏建材厂进行体制改革,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制公司。改制前,企业产权由灵石县二轻联社和职工共同所有,其中职工所有部分是1977年至1985年期间由百余名职工自筹资金筹建而成。改制时,为明确改制产权划分、分配方案和人员安置等情况,灵石县政府在《关于石膏建材厂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灵政发【1998】166号,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石膏建材厂的净资产为95.2万元,其中33万元属二轻联社所有,剩余的62.2万元属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同意由孙建国牵头出资33万元一次性买断二轻联社集体产权,与县二轻局割断产权关系。由孙建国牵头,动员职工集股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组,对企业中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要全部量化到职工头上;妥善安置在册人员;企业在改制后要按时足额县社会保险局、劳动服务公司等有关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大病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金。改制完成期限截止到1998年11月20日。

然而,灵政发【1998】166号文件下发后,孙建国却并未召开职代会将文件精神传达给全厂的每一位职工,而仅将股权配置在包括其在内的12名科级以上厂干部名下,由于仅有12名股东不符合改制企业工商登记的条件,孙建国又假借8名职工的名义虚构、拼凑了股权。而由孙建国牵头购买二轻联社集体产权33万元产权实际上只出资23.1万元,其余的9.9万元利用的是改制时企业自有的资金。就这样,县政府确定的95.2万元净资产在事实上则已全部配置在这12名中层以上干部名下,孙建国所持股份为最高。2009年9月—10月期间,孙建国又利用种种手段,将其余11名股东的股份以233万元的价格收购,加上此前虚构在8名职工名下的量化股,孙建国已将100%的股权转到自己名下,百余名职工在1987年所入股份在事实上也被强行侵吞了。2010年11月,孙建国将市值近2000万元的石膏建材厂(据孙建国讲)以7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当地一名叫房阿龙的人,至此职工才知道厂子已经在12年前被改制,所谓集体所有制早已不复存在。

此外,孙建国在改制后12年来的经营期间,采取多列支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等非法手段将企业资产装入自己的腰包,致使石膏建材厂在2010年已累计亏损120万元。此外,孙建国在经营期间还经常采用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等方式偷逃税款,2010年,经群众举报,经税务机关查实的仅1998年至2008年期间就有购买未税石膏19206 2.95吨,偷逃各项税款共计42万余元。但孙建国为了规避责任,竟将其中135656.05吨未税责任推到已于1998年因意外事故死亡的业务员武孝文身上,称其在1998年至2004年死亡时未能将所有原始凭据上交才未能及时缴税,最终此事仅以补缴了相应税款而不了了之。

2010年底,经职工举报,作为一名中共党员的孙建国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当地纪检部门双规,但在事实真相已相当明了的情况下案件至今却没有任何新的进展。为了补齐当年违法改制手续,顺利变更法定代表人、转卖石膏建材厂,相关部门把主要的精力均放在了职工工会会员换届选举之上,仅今年8月份至今,已强制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次,会议召开之频繁、警力等社会公共资源投入之大实属罕见。

 

案例评析:

上世纪九十年代,正处于我国企业改制的高峰期。由于集体企业所占经济比重远小于国有企业,重要性相对较小,所以我国的企业改制首先就是从集体企业改制中开始的。1999年,据某地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在受理的各类举报案件线索中,涉及乘企业产权制度改制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占30%以上。而司法实践中,企业改制常见的犯罪主要有: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等8种。具体到本案而言,孙建国改制和改制后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孙建国作为改制企业的厂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隐瞒县政府《批复》,严密封锁企业改制的消息,其实质就是想着侵吞整个厂子,并且处心积虑的采取了一系列非法的手段。首先,在改制时,一方面在未经职工大会同意,擅自决定利用企业自有资金9.9万元购买二轻联社相应产权;另一方面自买自卖,擅自决定将石膏建材厂所有产权份额记在所谓的12名科级以上干部和8名并不知情职工的名下,而实际上所谓购买产权的资金也仅属于改制后的有限公司,职工当年自筹资金建厂时所持的股份在事实上已完全被吞并,职工已不再是“主人”和“产权所有人”,相应权利已无情的被剥夺,这为孙建国在后来全面吞并该厂扫平了道路。其后,孙建国在2009年9月至10月期间,又以种种手段将其他股东名下股份收购,当年百余名职工自筹自建的石膏建材厂在不知不觉之间已完全变成了其个人私有财产,在法律层面上可能阻碍其转卖石膏建材厂并将全部款项收入囊中的障碍被完全扫平。而这一切孙建国做的可谓是处心积虑,其本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仅是利用了作为厂长和对当地政府决策上传下达的便利地位,一步步实现了其吞并整个石膏建材厂的野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本案中,孙建国为达到侵吞石膏建材厂的目的,实施了一系列持续性的非法手段,并于2009年最终实现了侵占整个企业资产的目的,无论是按照1997年改制时所侵占的数额,还是按照2009年通过种种手段最终实现侵占整个石膏建材厂时的数额,均已远远超出了职务侵占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对于石膏建材厂数十名职工联名针对孙建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并彻查孙建国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孙建国虽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本人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因可能存在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当地纪检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孙建国在党内实行“双规”的确符合相应的规定。但2010年底孙建国被双规至今,案件本身却并没有任何新的进展,足见孙建国本人主观恶性程度较大,拒不配合组织对其所采取的强制调查措施。此时,应依法将本案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如今,原灵石县石膏建材厂的百余名职工正翘首企盼着能尽快查清孙建国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追究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石膏建材厂的换届选举,因为孙建国的犯罪行为一天不能查清,石膏建材厂的损失就会一天大过一天,职工产权就无法得以返还,合法权益就一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急广大职工群众之所急,依法办案,及时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庞理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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