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不掉的“红帽子”

时间:2012-11-09 09:43:28  作者:庞理鹏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摘不掉的“红帽子”

引言:

近日,本报法律顾问组收到四川岳池县刘绍华老先生的来信,信中讲述了自己创办的民营企业由于挂靠在集体企业名下而被净身出户的遭遇。这种俗称“戴红帽子”的企业,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曾普遍存在。有一些像本案这样本是民营性质的企业由于挂靠而被定性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创办人员的利益遭受到很大损失。顾问组认为有必要将“红帽子”企业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向读者朋友作下介绍,以便遭遇类似情况的读者可以有效借鉴。

案情回顾:

刘绍华系四川岳池县农业银行退休干部,1985年初,刘绍华与同县九龙建筑建材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称“九龙建司”)经理莫廷才协商准备筹建一个页岩砖厂,地址是九龙镇自生乡安公桥村四社。九龙建司先后向上级部门递交了兴办砖厂的工程地质说明书、可行性考查报告、请示报告。同时,由办厂人刘绍华代表砖厂直接与自生乡安公桥村四社38户社员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刘绍华代表砖厂与莫廷才代表九龙建司签订了《办厂协议书》,双方约定,九龙建司只负责办妥土地审批手续,每年收取砖厂收入的1.5%的管理费;砖厂自行负责资金、技术、设备安装以及建成后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拥有该厂建成后的一切财产,负责解决征地劳动力。之后经过上级审批,县工商局给砖厂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企业经济性质一栏中孤立的注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九龙镇政府。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刘绍华自任厂长,并运用自己多年在银行工作的经验代表砖厂筹集建厂资金,先后以砖厂名义向九龙贸工农公司、九龙建司借款33.2万元,工人进厂集资款17万余元,预售砖款14万余元,私人借款6万余元等,共筹得资金96万余元,这些是工厂的原始创建资金。由于是私营企业,厂内没有任何与集体企业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砖厂的工人、财务、产供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里外上下均是办厂人刘绍华一人做主,实行厂长负责制。1986年砖厂正式建成投产,县工商局核准颁发了开业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均只在经济性质一栏中注明“集体”。于是砖厂就戴上了“红色帽子”。

然而砖厂刚投产不久,就受到了九龙镇公所个别领导的行政干预,,1987年5月镇上组成的整顿小组进驻厂内,任命罗华国(镇上干部)为新任砖厂厂长。6月2日独立办厂人刘绍华被迫与九龙建司签订了终止自办砖厂协议书;6月16日砖厂决定聘用刘绍华为顾问,一个月后又解除了刘绍华的顾问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刘绍华被迫离开砖厂。

刘绍华认为砖厂是自己一手筹办的,只是挂靠九龙建司,虽然工商登记的是集体企业,但实际上砖厂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由砖厂承担经营风险,应属于私营企业,自己对砖厂享有所有权。事后刘绍华多次向九龙镇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均认为砖厂是集体性质的企业,否认刘少华对砖厂的所有权。刘绍华不服行政复议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维持了九龙镇政府做出的《关于刘绍华同志要求落实九龙页岩机砖厂所有权问题的决定》中“岳池县九龙页岩机砖厂系集体经济性质,刘绍华拥有其所有权的请求不能成立”的决定。

专家点评:

   本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时间长达27年之久,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企业产权归属到底应当归谁,这也是本案处理的关键所在。曾经在一定时期内,人民法院处理类似集体挂靠企业产权归属的纠纷并不少见,本案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本案反映的是典型的挂靠私营企业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这是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即私营企业戴帽子现象,所谓戴帽子企业,实际上就是指挂靠企业,其本意是指那些原本属于民营或者私营的资本的企业,却借用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身份从事生产和经营。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公司法颁行前后),这种现象相当普遍。一段时间内戴帽子企业在各地、各行业普遍兴起,实际上,戴帽子企业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过渡时期特有的一种产权不明、公私难辨、传统与现代融于一身的独特形态企业。当时传统经济的规模与社会影响依然占据主要的地位,并且传统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国家政策上依然可以获得更多的扶持和优惠待遇。与此同时,民营资本也随之活跃起来,但是在某些领域却受到限制,也缺少国家政策的扶持。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民营企业便依托公有企业身份,以期得到更好的发展。

如何界定戴帽子企业的产权,在一段时期内成为政府乃至司法的难题。认定企业性质,通常要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记载情况,但它并非最终证据。当执照记载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所有制性质或对企业所有制性质产生争议时,就不可以单纯依据执照记载了。当依据执照无法判定性质时,就要看企业注册资金(本)的来源和投资方式,其次是利润分配形式、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税收政策等。由于戴帽子企业现实的复杂性,对其产权归属与划分不能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对戴集体帽子的企业的产权认定,有一个核心的产权界定原则,即“谁投资谁收益”,“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由此原始投资成为划定戴帽子企业产权归属最为基本的原则和依据。

反观本案,再审期间,法院曾委托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四川工商局”)鉴定砖厂的企业性质,四川工商局也给出了答复意见,认为砖厂成立之时,九龙建司向九龙镇公所借出,后转借给刘绍华筹建砖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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