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需重视 人大修法保障正逢时

时间:2012-12-27 16:49:02  作者:庞理鹏律师  文章分类:立法研讨

老年人权益保护需重视  人大修法保障正逢时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及同事代理了多起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笔者意识到我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心茹苦为国家、社会以及自己的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还是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赡养人缺乏赡养意识,尤其缺乏对老人精神抚慰形式的赡养;老年人的再婚受到干涉;自主处分财产权受到子女干涉以及老年人的财产时常受到侵犯等方面。

一、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应先行

让笔者感到高兴地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已比较完善,建议经进一步修改后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此后,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与此同时,我国老龄事业这些年来取得长足进步,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新形势新情况要求我们在深入分析现实问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亮点多

此次修改草案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增38条,修改38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新增条款多数属于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因为此次修改亮点很多,因为篇幅有限,笔者无法一一呈现给读者,特选几处与读者分享。

(一)关于总则

草案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第三条第二款)。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第四条第一款)。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第五条)。四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第七条)。五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第八条)。六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做贡献(第九条)。七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第十一条)。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关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老年节或敬老日。

(二)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

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第十四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四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第十七条)。五是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入研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第二十四条)。六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七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在新形势下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此外,草案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三)关于社会保障

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草案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在护理保障方面,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规定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二十九条)。在社会救助方面,草案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专门规定(第三十、三十一条)。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第三十二条)。此外,草案还补充了养老待遇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发展老龄慈善事业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根据上述各章的新内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至八十二条)。二是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三是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现行法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

三、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执业机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网络法律 知识产权 名誉侵权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私人律师 股份转让 合同审查 外商投资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庞理鹏律师 > 庞理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