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草案:征地补偿删除30倍上限 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时间:2012-12-27 16:50:20  作者:庞理鹏律师  文章分类:立法研讨

土地法草案:征地补偿删除30倍上限 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在笔者的执业生涯里,曾参与了多起土地纠纷尤其是涉农类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但就笔者了解,虽然拆迁矛盾是目前社会矛盾最突出的领域,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多数中国律师对此是不愿做、不敢做、不能做、不会做,致使许多矛盾未能纳入法治轨道而导致矛盾激化。但是可喜的是,在中国备受关注的土地征收问题有望通过修法得以“修正”,以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正。但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逐渐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增加此规定极为必要。当前一些地区在保障费用不足额、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征地,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无保障,生活受影响,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并认为未来在进一步制定征地补偿条例时,应该规定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等具体办法,以保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在补偿内容方面,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征地补偿删除30倍上限

现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颁布的,期间两次修正和一次全面修订,这些规定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总体上看,该法确定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 

比如从补偿原则来看,现行土地管理法是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此次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删除了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并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说明时还指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应先集中精力解决好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其中最“关键”的条款是第四十七条。该条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宋大涵说,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逐渐暴露了一些与新情况不适应的问题。如: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

  因此,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与现行第四十七条相比,草案主要作以下修改:

  一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草案删除了现行第四十七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草案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农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三草案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如: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等。

  另外,草案还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

 

 

执业机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网络法律 知识产权 名誉侵权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私人律师 股份转让 合同审查 外商投资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庞理鹏律师 > 庞理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