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买火车票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

时间:2014-10-15 09:51:3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11年12月24日,所有列车开始实行网络售票。代买火车票的行为应运而生,那么这种现象是正常的委托代理行为还是已经构成犯罪?

  据报道,佛山25岁的钟某与23岁叶某为新婚夫妻,两人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每张票收取10元的手续费。近日,广州铁路公安局肇庆铁路公安处对“小夫妻”进行了抓捕,被收缴的212张火车票,均是附近厂里外来务工人员花钱购买的春节回家车票,以普通座位票与无座票为主。目前,“小夫妻”已被刑事拘留。

  钟某与叶某,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每张票收取10元的手续费,是基于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民事合同关系,所收取的十元应视为代理费或信息费,外来务工人员多来自基层农村,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操作计算机能力不强,对互联网相对比较陌生,火车票实行网购制度后,农民工买票可谓难上加难,回家的路更加困难重重,钟某夫妇基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请托,用务工人员的身份信息,利用自己的电脑花费自己的时间,用自己的网银帮他们买火车票,这本来就有一定的成本,收取10元手续费也无可厚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佛山小夫妻代买火车票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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