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1 13:31:57 作者:张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8年3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下称“东方公司”)在西安中院以借款人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三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为三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诺太阳”)承担连带责任,涉诉金额5200万元。西安中院受理三起案件后,认为属于普通的借款担保案件,借款、担保事实清楚, 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是比例大小问题,便安排一个上午时间开庭审理三起诉讼案件。本所律师孟翔、张猛接受力诺太阳的委托后,通过查找收集大量的证据,如力诺太阳当时提供担保的必经程序,当时的贷款银行建设银行审查借款担保资料必须的内部程序,发现建设银行在办理三笔借款担保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乃至一定程度的恶意,其对当时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诺太阳是由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订立担保合同的事实是应当知道的,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提出了: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银行作为相对人非善意,其对越权事实是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不能代表法人,法人不是合同的主体,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新观点。为支持该观点,两位律师查找了大量的案例,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闯在山东东营中院讲课时提出的观点和案例,在庭前作了大量而充分的准备工作。开庭时,两位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近30份证据,并且提供给合议庭的每位法官各一份,大量的证据材料使得代理律师用了一个大的旅行箱才盛下去。开庭审理中,二位律师重点围绕作为上市公司的力诺太阳有关担保事项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是公开的,而银行作为相对人其又没有按照内部办理借款担保的规定办理借款担保手续,从而证实银行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事实是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其不为善意相对人,故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对力诺太阳不具有拘束力,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庭审后,二位代理律师又积极与合议庭多次沟通,反复阐述这一新的法律观点,并将理论界刘俊海教授、蒋海燕教授的观点及最高法院王闯法官审理的与本案相似的案例与办案法官交流,以寻求合议庭对该新观点的支持。经二位律师多次努力,合议庭逐渐改变了原来的观点,对新的观点最终采纳。二位代理律师严谨、认真的态度得到了合议庭的高度认可,其提出的创新型的法律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高度评价,最后,西安中院一审支持了二位律师提出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东方公司对力诺太阳提出的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东方公司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件的代理律师提出的创新型观点突破了司法界对借款担保案件常规审理模式,并且从理论界和最高法院判例中寻求了支持,最终得到陕西高院、西安中院两级法院的支持,可以说创造了同类借款担保案件中的经典。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胜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1-08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09』陕民二终字第18号),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08年12月23日、2009年2月28日、12月15日连续披露,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就公司为"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借款担保纠纷案,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东方资产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东方资产就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进展公告;以及东方资产申请撤回"陕西东隆美食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文商商贸大厦"上诉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敬请参见当日本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亦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诉讼案件所涉金额共计约4814.54万元。
二、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东方资产就公司为"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所涉金额共计约3013.75万元),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受理费112,212元由东方资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的胜诉解除了公司的担保风险,维护了公司利益,该案不影响公司2009年的经营业绩。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