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猛律师成功代理重大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2012-12-11 13:34:42  作者:张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7年4月,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所律师张猛接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原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已向建设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工程造价为970万元的工程结算书及其竣工资料,建设方并没有按照建设部的规章在规定的30日内完成结算审计,应视为认可其提交的970万元的结算报告,为此要求建设方支付剩余600万元的工程款。张猛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原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是原告向建设方提交的970万元的结算资料并未经建设方审计确认,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属建设部规章,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并未约定适用规章,仅是约定适用法律、法规,也未对建设方结算审核资料的期限作出约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适用该规定的前提也是双方对结算资料的审核人期限有明确的约定。为此,张猛律师指出,原告方提交给建设方未经结算审计的结算报告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依据,为反驳该结算资料,张猛律师让建设方积极联系一家具有工程造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经审计,确认工程造价为560万元。代理律师随即将该审计报告作为反驳原告结算报的证据提交法院。开庭时,张猛律师详细向法庭阐述了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及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适用规章,法院审理本案不能将规章作为依据的理由。经两次庭审,原告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而又不愿认可建设方提交的560万元的审计报告,只有向法院申请重新工程审计,并预交了审计费用。经济南中院委托审计,确定工程造价为667万元。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建设方支付工程为300万元工程款,与原告的主张数额相比,建设方少支付工程300万元。一审判决的结果较好的维护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也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执业机构:山东树森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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