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我见(一)

时间:2009-05-20 15:29:02  作者:杨霄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物权法》通过了,并且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但《物权法》做为一部法律,其通过和实施为什么引起了这么多社会反响,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重视呢。

   首先,《物权法》几乎是最为“难产”的一部法律。说它难产是因为它从起草到通过历经十四年。物权法最早是在1993年起草的,当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正式写进我国的宪法,代替了原来的计划经济。由于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法律必须保护市场经济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产权利。而在1993年,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基本法来保护私人财产。所以制定和出台《物权法》已经上升到了能否最大限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高度。

   其次,物权法是保护私人财产的基本法。有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早就在建国初制定的宪法、法律中有很多体现。而私人财产的保护虽然在宪法中有所提及,但毕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概括的,没有太多现实意义。《民法通则》中对私人财产保护则只有支言片语。而后在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中规定了担保物权。但担保物权只是物权中的一部分,而且《担保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并不是基本法。《物权法》是有关民事的基本法律,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物权法》是级别很高的一部法律,理论上讲仅次于《宪法》。

   《物权法》是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我们每一个人都或多或少有自己的财产,尤其几乎每个人都有房产,而房产一般也是一个人财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有关房屋的专用部分、公用部分的规定,有关业主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在《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阐释。其他财产,比如汽车、飞机等等,其财产权的转移和获得在《物权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物权法》不仅能够定纷止争,而且使我们司法统一。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有关物权的内容也有规定,只是散落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而这些规范性文件由于其级别比较低,制定程序和水平上有局限性,尤其是各个地方人大或政府均根据本地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而这些地方法规却并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往往根据这些不同的地方法规做出了不同的判决。这样就造成了一类案件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判决,实质上形成了“司法割据”,从而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物权法》则使物权问题全国一盘棋,达到了全国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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