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影响

时间:2010-07-22 23:07:48  作者:杨霄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个,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交通安全法》,其中前者对很多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可执行力很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而其中有些关于侵权的规定与前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交通安全法》有所不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故不同部分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对处理交通事故方面会带来如下变化:

一、权利主体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一个权利人,即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或单位可以最为原告提起诉讼。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诉讼主体。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很可能医院为了人道主义垫付受害人医疗费,或者受害人的朋友或受害人的工作单位等垫付了丧葬费等。这样的规定无疑给了这些付出爱心的人或单位一种法律救济手段。特别是在受害人不明确或受害人家属主张权利不便利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变化。以前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该解释是在2001年实施的,与当今的社会现实也有不适应之处。该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设立了比较严格的条件,要求侵权行为有严重的损害后果时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侵权责任法》并未要求生理侵害有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而只要求有严重精神损害。这一点是很不同的,但是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否严重在举证上却更加困难。所以,这一规定是否更加有利于受害人,还有看以后的司法实践。

    三、有关逃逸问题。现实中有很多驾驶员在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选择了逃逸。而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事后逃逸的属于保险公司拒保范围。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拒保往往使得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反而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权益。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即使驾驶员逃逸,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保险责任,极大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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