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领讨薪案

时间:2009-05-31 10:48:26  作者:杨霄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2007年2月份,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东益公司”)突然给其研发部经理宋某一纸通知。通知曰:鉴于你在公司的工作表现,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即办理离职手续。

   宋某,某名牌大学硕士毕业,从事于IT业多年,曾就职于著名的跨国公司SONY,具有极强的研发能力。当然其月薪也高达4万元。整日沉迷于研发之中的宋某接到通知后十分茫然,他觉得自己为公司呕心沥血,总不能这么平白无故的被人炒了啊。但究竟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宋某找到了杨律师。

    案件起因:经过与宋某的多次谈话,综合各种资料分析,杨律师认为,东益公司之所以开除宋某是源于其公司经营战略上的调整。起初东益公司是想把视频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做为其发展重点。但2006年,公司的原股东将其股份出让给了某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认为,集成电路研发的投入产出周期太长,决定以代理国外品牌的集成电路为主业。故其原来高薪聘用的研发人员在公司就失去了意义。为了掩盖公司裁人的真正目的,东益公司高层在事先做了很多准备工作。首先,在2007年初,公司突然出台了一个员工考核办法,由董事会等领导对公司员工做评分考核,结果有相当多的员工不合格,而其中大多数为研发人员,宋某就在其列。而后,2007年2月公司就给宋某发通知,依据劳动合同第八条来终止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第八条是:经证实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办案过程:杨律师接手该案后,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到用人单位与该单位经理、董事长、及多名董事进行了交涉、谈判,并取得了一些录音证据。其中有很多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本案中有一份比较关键的证据就是当事人加班的登记记录表,该证据显示了当事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加班情况,而该公司始终未支付加班报酬,经杨律师测算,加班费共计50多万、但记录中记载的是其中一大部分。然而加班记录登记表一直在用人单位保存,当事人手中只有复印件。而根据法律规定,复印件一般是不能做为证据的。后来在杨律师的精心安排下,对该记录复印件进行了公证,使得复印件与原价有同等效力。

    仲裁开庭时,对方律师以为加班记录原价在他们手中,企图否认加班的事实。杨律师出示了公证书,对方不得不承认加班的事情确实存在。

    之后,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解除还是无故解除。杨律师指出,公司的所谓考核制度是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自行制定的,期间未经员工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认可,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依此约束员工。因此,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属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补偿。而对方律师则认为,公司有权制定管理制度,公司对员工有管理的权利。杨律师答辩曰,公司有权制定管理制度,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必须经职工认可,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企业岂不可以随意制定各种制度来侵害职工利益吗。

    仲裁员对杨律师的观点比较认同。

    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进入调解程序,进过近一个小时的讨价还价,案件以调解结案。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宋某共计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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