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现场之后

时间:2009-05-31 10:54:33  作者:杨霄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07年10月某日,陈某驾驶自己的吉利牌轿车,将其八十一岁的姥姥谷某送至谷某家。谷某家住在昌平某村。村子里都是水泥路,平时也有些机动车经过,但数量不多。陈某仍然象往常一样,将车停靠在左侧(因为谷某家门口在路左侧)。谷某打开车门,双脚刚站到地面上。这时,恰逢十三岁的中学生时某(女)骑自行车从此路过。因为路右侧有一堆砂石子,时某骑车自然比较靠左侧。谷某的突然下车致使时某躲闪不及,时某自行车车把和谷某发生了刮蹭,谷某倒地受伤。时某及自行车也倒地,但时某未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随即用车将谷某送到了医院,并且致使其父亲将时某的自行车搬到谷某家中扣留。陈某到医院后,打了122报警电话。公安交通支队的民警出现场后,认为现场已经破坏,无法分清事故的责任,故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谷某在医院治疗29天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7万元。之后,谷某将时某告上法院,要求时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伤残赔偿金等。杨律师做为时某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杨律师首先申请法庭追加陈某为本案被告,得到了法庭认可。而法庭又依职权追加陈某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在庭审中,杨律师指出谷某受伤应由陈某承担责任、时某不负责任。理由如下:陈某违章靠左侧停车,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四)之规定,故意破坏现场的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最后法院采信了杨律师的辩论意见,判决时某不负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责任由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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