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3 15:04:2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西民初字第6294号
原告李xx,男,1983年10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
北省沧州市xxxxxxxx号。
委托代理人董作义,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该公司职员,住址同单位。
本院受理原告李剑泽与被告北京xxxx有限公
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北京xxxx有限公司在答辩
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在北京市平谷区注册,并未
在西城区景山西街xxxx号实际经营,故申请本院将
案件移转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
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
告的工作地点在西城区景山西街xxxx号,故被告以
注册地在平谷区为由,要求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理由不够充分。被告的管辖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
院不予釆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xxxx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
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