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时间:2012-11-13 15:43:2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石民初字第4096号

  原告苏xx,女,1986年2月x曰出生,汉族,无业,住河

  南省尉氏县小xxxxxxx。

  委托代理人董作义,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xxx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

  景山路xxxxx。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xx,男,1963年8月xx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北京市宣武区xxxxx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14曰入职到被告公司从事销

  售经理、收银主任工作,原告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被告长期安排原告加班,却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并拖欠

  工资。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迫于无奈,原

  告于2012年5月17日离开被申请人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2011年4月14日至2012

  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2、要

  求支付2012年5月1曰至2012年5月17曰期间拖欠工资2736元及

  2554经济补偿金683.75元;3、要求支付2011年3月14曰至2012

  年5月17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0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

  2500元、拖延工作时间加班工资75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875

  元;4、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50元及50%额外经

  济补偿金1312.5元;5、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896.55元;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问,原、被告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xxxx有限公司于二0— 二年九月二十曰前

  一次性给付苏xx经济补偿金一万三千元,如果逾期付款按照

  二万元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苏xx负担〔已交纳〕;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业机构: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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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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