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劳动法律师解读: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

时间:2012-11-19 17:44:11    文章分类:双倍工资

江某与2010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7月某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江某要求必须支付双倍工资后才肯签订,某公司无奈于2010年7月31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江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江某主张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当包括某公司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 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 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于法律并未将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入其中。因此,江某 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提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即加付的“一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其名称虽为“工资”,但性质应归属 “赔偿金”,故不应作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基数。如根据北京市的裁审口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 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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