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9 17:45:05 文章分类: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因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下,如劳动关系双 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 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 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本案中吴某的工资收入中包含17万元的提成系风险性收 入,不应作为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劳动法律师提示:在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就工资项目组成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具体项目的,应按劳动者实际收入作为双倍工资的月工资计算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