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1 09:58:1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一、本案的毒品交易实际上是在“买家”叶某某诱惑和警方控制下的交易,被告人刘xx在交易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一方面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也没有通过该次交易获取利益。本案中,叶某某实为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叶某某在交易前两天,曾12次主动呼叫刘xx进行交易,刘xx在叶某某多番纠缠之下,钻进预先设计好的“警察圈套”,完成了警方“控制下交付”行为。公安机关“诱惑侦查”在实践中的成功和得到法院的认可屡试不爽,其实在学术界和国外司法界能否定罪量刑存在较大争议。另,刘xx以500元港币将原本实际500元人民币买进的K粉交付给叶某某,按目前的汇率看,显见,刘xx没有通过交易毒品牟利的主观意图,虽然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