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贩毒案例分析

时间:2012-12-11 09:58:1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线人叶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吸毒人员刘xx有少量毒品可出售,叶某某愿意协助公安机关将该刘xx抓获。2008年12月11日0时10分许,叶某某与刘xx在电话中谈妥毒品买卖事宜后,至1时许,在罗湖区春风路一KTV房进行毒品交易。刘xx将一小袋毒品以500港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交易完成后刘xx被公安机关伏击民警当场抓获。从刘xx身上缴获两小包毒品,从叶某某身上缴获购买的一小包毒品。经鉴定,查获的毒品(K粉)共重26.46克,其中,当场交易11.26克,含有氯胺酮成分。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一、本案的毒品交易实际上是在“买家”叶某某诱惑和警方控制下的交易,被告人刘xx在交易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一方面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也没有通过该次交易获取利益。本案中,叶某某实为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叶某某在交易前两天,曾12次主动呼叫刘xx进行交易,刘xx在叶某某多番纠缠之下,钻进预先设计好的“警察圈套”,完成了警方“控制下交付”行为。公安机关“诱惑侦查”在实践中的成功和得到法院的认可屡试不爽,其实在学术界和国外司法界能否定罪量刑存在较大争议。另,刘xx以500元港币将原本实际500元人民币买进的K粉交付给叶某某,按目前的汇率看,显见,刘xx没有通过交易毒品牟利的主观意图,虽然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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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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