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60000,判处缓刑

时间:2012-12-11 10:02:4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x年y月,广东某工程总公司(下称总公司)在深圳某地承建变电站工程,被告人李某被任命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总公司后采购24吨变压器油,但供货商多运输了10吨到项目工地。项目完工等待验收,多运输的10吨变压器油却没有及时运走,供应商安排了员工陈某负责看管,并要求总公司提供协助,项目负责人李某就指派了员工张某某协助看管。

      被告人李某听说变压器油在市场上很紧俏,回收价高达5000元/吨,一时起了“贪”念,欲将变压器油运走变卖。201x年y月12日,供应商看管员工休病假。被告人李某以变压器油存放在工地严重影响施工为由,租用一辆货车将变压器油运走,随后变卖,获利人民币50000元。之后,给予员工张某某2500元好处费。

       201x年y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到工地调查,被告人李某和张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大吃一惊,自知东窗事发,主动赶到工地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发落。公安机关对该批变压器油价值评估为人民币60000元。

二、辩护策略与意见

      被告人李某被刑拘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即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并委托本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向公安机关以及被告人所在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盗窃”事实清楚,争取从轻处理获得缓刑是最好结果。

      第一,盗窃罪在深圳地区的量刑起点是2000元,被告人李某的盗窃数额为6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且被告人李某作为工地项目负责人,对他公司存放在工地的物品也有保管的职责,被盗变压器油可以视为其保管的财物,其犯罪情节与普通盗窃不同。因此,本律师从争取量刑较轻的侵占罪方向进行辩护。

      第二,建议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将所有赃款退还给被害公司,并赔礼盗窃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李某的妻子按照本律师建议积极退赃,被害公司也出具了《谅解书》提交给法院。

      第三,公安机关工地调查时并未掌握任何犯罪事实,也无从知道被告人李某就是实施犯罪的人,被告人李某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此举应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本次犯罪中,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具有积极退赃,获得被害公司的谅解,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其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对其适用缓刑应该不会危害社会。故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广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第4号]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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