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

时间:2012-12-11 10:18:0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能力赔偿额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6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①酒后或吸收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求逃离事故现场的。

2、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人数增加一人,基准刑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二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的,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无能力赔偿的直接损失每增加10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3、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基准刑增加二年。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因逃逸致人死亡增加一人,基准刑增加一年。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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