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0 13:14:55 作者:陈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民间借款中经常遇见的已经查封或者扣押的房屋,债务人来拿作抵押。这种抵押是物权效力的的,我国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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