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1 15:51:43 作者:陈律师 文章分类:热点点评
案例概况:广东,女白领阿敏在广州地铁杨箕站邂逅了青年阿斌,当晚即相约吃夜宵喝酒,阿敏醉酒后被阿斌送回自己家,醒来发现阿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没带避孕套,于是报警控告阿斌强奸。而阿斌认为最多只是酒后乱性、失德,不是强奸。黄埔区法院一审认定阿斌构成强奸判刑1年,阿斌不服上诉,近日广州市中院维持原判。 终审:属“其他方法强奸妇女”
点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
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同样,违背妇女意志,也包括违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本案中,南方没有避孕套,违背了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应认定为强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