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1 15:15:37 作者:陈律师 文章分类:热点点评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了一伙中学生为女同学打“醋架”一事,根据刑法分析认为,学生打“醋架”,导致同学受伤,打人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从性质上看,这起事件是典型的相互斗殴,双方均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在打斗中造成了一名受害人摘除左肾(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因此,对加害人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虽然加害人(17岁)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实际状况,所以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加害人虽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造成了一受害人左肾摘除而构成人身侵权,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加害人只有17岁,依《民法通则》133条规定,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原则上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其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