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灭失情形下海运费风险如何承担

时间:2013-09-26 15:12:50  作者:田金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货物灭失情形下海运费风险如何承担

田金炉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对在责任期间内货物灭失时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导致货物灭失的承运人不能免责。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是否免责这两种情形下产生的海运费风险如何负担有必要进行分析。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海运费的支付在实务操作中有预先支付和货到付款之分,而且还会产生海运费应付而未付的情况。结合承运人是否可以免责,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1.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导致货物灭失的预付运费风险承担

如果发生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的事由导致灭失,预付运费的返还请求一般都和货物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的索赔请求一并主张,货方不会单独提出某一项请求,而是以三者相加的总额向承运人主张。货方不会仅仅请求返还预付运费而不主张货物灭失时的其他损失。因此,此情形下,预付运费的风险应由承运人承担。

2.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导致货物灭失的预付运费风险承担

如货物灭失是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导致的,则承运人可免除对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对货物的灭失导致货方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该不予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预付的运费。

3.因承运人不可免责事由而导致货物灭失的到付运费、托运人应付而未支付的运费风险承担

其实,在此种情形下,到付运费和应付而未付的运费处理和上述第1种情形有相通之处。货物在海运途中灭失,且承运人无法免责,则其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这具体到到付运费和应付而未付的运费情形下,因运费尚未实际支付,货方在货物灭失赔偿的数额中就不会包含运费这一项,其也就无需再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4.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而导致货物灭失时应付而未支付运费风险承担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是货方的基本义务,托运人应当在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即应给付运费,如果此时未予支付,货方已经构成违约,虽货物在海运途中灭失,但系承运人可免责事由导致,承运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返还运费的责任。对于未支付的运费,承运人依然享有请求权,不能因货物灭失而许可托运人免除其本应该承担的运费支付义务,更何况应付而未支付运费的行为本身已构成违约。

5.因承运人可免责事由导致货物灭失时到付运费风险负担

此种情形下,运费风险承担和第4种情形相同,承运人并不丧失对已灭失货物的运费请求权,收货人仍因负担合同和提单项下的运费支付义务。但在海事法院的案件纠纷处理中认为,此时承运人不宜向收货人主张运费请求权,理由是收货人承担此项义务意味着海上货物运输的运费风险完全担子了货方的肩上,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且要求已灭失货物的收货人承担到付运费亦不可行。

需要注意的是,《海商法》中海上运输合同不同于《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规定,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灭失时的运费风险,不加任何区分的一概由承运人承担。


    田金炉: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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