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27 12:29:47 文章分类:裁判案例
民事判决书
(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84号原告:中××司。
被告:上海××瀚国××货××代××司。
原告中××司起诉称:2011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海运进出口事宜,原告依约为被告代理货物出运业务,其中被告拖欠提单号为NBTEM2712600、NBTEM2712384、NBTEM2712614三票货物的货运代理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部分货运代理费。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费用38535美元(折合人民币243202.09元)及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3404.83元,利息并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8%计算)。
被告上海××瀚国××货××代××司对原告提出的38535美元的货运代理费用及利息无异议,但答辩称:应按美金还款,折合人民币应按折中的汇率计算。
原告中××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用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货物进出口业务,每月15日结清上月费用,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利息;
证据2、上海××瀚国××货××代××司货运委托书三份,用以证明被告分别于2012年8月16日、8月24日及8月31日委托原告代理运输货物;
证据3、提单三份,用以证明2012年9月原告为被告代理三票货物出运业务,货物全部从宁波港运至加纳特马港;
证据4、中××司费某某认书三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代理货物运输,总包干费为人民币27880元,总海运费为90000美金;
证据5、2012年9月17日保函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原告为其代理货物出运,其应支付总费用为90000美金及人民币28180元,同时被告承诺于2012年10月15日前付清上述费用;
证据6、2013年3月5日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仍欠原告38535美金。
被告上海××瀚国××货××代××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上海××瀚国××货××代××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针对上述证据,根据质证意见,结合法庭调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海运进出口事宜。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提单号为NBTEM2712600、NBTEM2712384、NBTEM2712614三票货物的货运代理费,2012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保函,保函确认了涉案三票货物的货运代理费用总额,并承诺于2012年10月15日支付原告全部欠款。2013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一份证明,该证明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货运代理费38535美金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中××司与被告上海××瀚国××货××代××司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为被告办理货运代理事宜,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货运代理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货运代理费38535美金按2012年10月15日美金兑人民币汇率折合人民币243202.09元及利息,被告承认仍欠原告货运代理费的事实,并对欠款38535美金及利息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美金汇率偏高应适当折中。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在保函中承诺于2012年10月15日还款,即认可该日的美金汇率,且至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仍迟延支付美元费用,显属违约,理应赔付原告相应的损失,本院确定按2012年10月15日的美金兑人民币汇率进行折算。综上,本院认定,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瀚国××货××代××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司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243202.09元及利息3404.83元(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利息并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瀚国××货××代××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
代理审判员 刘X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