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冻结股票可申请出售

时间:2013-03-28 08:58:18  作者:高华庚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为了保证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被公安机关正确贯彻,12月26日,公安部官网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成方兴与沈阳市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做客本报,为读者详细解读修改后的《规定》。

  严禁软暴力审讯方式

  修订后的《规定》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新要求。例如,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条规定,是针对软暴力制定的,在个别执法人员办案中,软暴力是存在的,也是钻了严禁刑讯逼供的空子,因为刑讯逼供当时只是针对暴力手段的规定,并没有对软暴力有任何解释。今后,例如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不给饮水等审讯手段都是不允许的。”成方兴说。

  有口供没物证犯罪不成立

  沈阳市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表示,《规定》进一步对侦查权使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进行细化和明确。进一步明确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提出了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

  成方兴告诉记者,《规定》中的第五章多条内容都是保障证据真实性的措施。今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而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但是没有其它证据支撑,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被判定为有罪。”

  逼供收集的证据不成立

  同时,《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条规定再次也是从尊重和保障人权,避免简单粗暴的审讯方式。要求办案人员更加讲究对真凭实据的收集。”法制科负责人说。

  案件审理需全程录音录像

  《规定》明确审问中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加强对讯问过程的实时监督。“此举,也为避免讯问中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的事情发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规定。”沈阳市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说。

  股票被冻结可申请出售

  《规定》为了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进一步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对查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成方兴表示,《规定》相对之前的法律法规比较人性化,比如对于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规定》明确,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加强对有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

  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

  成方兴表示,《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

  不立案不可采取技术侦查

  同时,修订后的《规定》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规范,规定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要求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审批,确保依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此条规定杜绝了个别执法人员权力滥用的可能,保障个人的隐私。”法制科负责人说。

  记者 高华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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