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评析: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时间:2013-04-23 11:02:53    文章分类:公司法规

张雷律师按: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该公司其他诉讼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公司的破产债权包括哪些?罚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逾期债务的利息,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利率计算还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通过以下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评析:

本案原告为招商银行某支行,被告为农广信托。原告在1996年间分别存入农广信托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上述三笔款项到期后,被告农广信托并未按期归还。1998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确认书》,截止至1998年4月30日止,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本息合计为2200万元。在1998年4月30日双方另外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利息,并且原告同意被告自1998年5月1日起继续使用尚欠原告的本息2170万元,并约定了使用期限、合同期内“资金占用费”费率和逾期还款的“罚金”费率,《协议书》约定的1999年5月2日到期日到期后,被告仍未依约归还前述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且至今未还。

(张雷律师:本案原告是商业银行,具有发放贷款资格,其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为金融借款合同,“资金占用费”实为借款利息,“罚金”实为借款的逾期利息。《协议书》所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年利率、“罚金”利率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双方应遵照执行。)

2009年5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申请被告农广信托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管理工作。

(张雷律师:这里要说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诉讼法院: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已经开始的诉讼案件或者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申请清算的公司的诉讼案件,仍由原法院继续审理。二是关于清算组的责任:在清算公司债权债务中都会产生相关的诉讼,无论公司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清算组都有权代表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参加各类诉讼。)

2009年11月19日,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本金2170万元及截至该日的债权利息2900万元。2010年4月20日,管理人出具债权申报审查意见:首先,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根据《协议书》,以2170万元按约定年利率计算利息,经审计核算利息为162万元。其次,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罚息不属于破产债权。罚息按照1999年5月2日至上诉人破产受理日2009年5月22日期间,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计付,经审计核算为1200万元。上述债权金额合计3532万元。

(张雷律师:首先是罚息计算时间的确定。债权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即2009年5月22日止,而非被上诉人主张的2009年11月19日。其次罚息是否应该列入破产债权。本案中的罚息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产生,是被上诉人依据合同所主张的债权的组成部分,而非司法、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因此不能列入破产债权。)

另查,2010年2月25日,被告的破产管理人制定了《破产债权审查原则》并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关于“利息的处理”部分规定“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的,其利息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日(2009年5月22日)……如果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与国民信托有约定利率的,且约定利率没有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的,管理人按约定利率审查、确认利息额;约定利率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的,管理人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审查、确认利息额……”。

(张雷律师:对于逾期债务的利息应该统一按照人民银行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约定计算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有很多按照统一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的案例。但就本案来说,《协议书》具有金融借款合同的性质,逾期的债权利息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来计算。)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罚息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同时判令上诉人据此计算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享有的破产债权总额。法院最终判决以上提及的罚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相关法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关于不属于破产债权的相关规定。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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