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交流涉嫌寻衅滋事罪成功案例

时间:2015-06-18 10:47:38  作者:张冬冬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取保候审申请书(血的教训)

申请人:张冬冬律师

联系电话:13121810881。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李昆,男,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昆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中,嫌疑人李昆与朋友在微信朋友圈里交流,说所的话,属于朋友之间私下调侃形式的交流,不具有对外传播的功能,也没有对外传播的可能,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影响,不会扰乱到社会公共秩序。

嫌疑人李昆是一名共产党员,他所在单位为央企,任团支部书记,经常参与党建工作,从没有有过反共的情绪,也绝不是反党反共恐怖分子的成员,也从没有那个意愿。其并没有故意传播任何不利于社会,不利于国家和平稳定的言语。

再者,即使这些话语属于禁止之类的言语,那么嫌疑人李昆的行为是欠妥,但情节甚是轻微。其本人也是学法律出身,对法律甚是敬畏。律师在会见他的时候,其本人一直在认错,泪流满面,他很是自责,感觉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党的培养,很希望政府能给他一次机会,让他改过自新,报效国家。现在李昆已身陷囹圄几日,已经完全受到惩罚。我相信他必然会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刑法的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李昆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着实不构成犯罪,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李昆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暂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再予以定夺,并且李昆的亲属愿意提供担保。

    为保证李昆遵守有关规定,其爱人姚婷婷愿意担任保证人。姚婷婷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其承诺愿意监督被保证人李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遵纪守法;2、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本市,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申请人认为,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使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污染,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   致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申请人:张冬冬律师

     2014年6月27日
结果: 2014年6月30日释放
点评:“祸从口出”,“微信有风险,风险还很大。”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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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取保候审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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