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24 13:32:31 作者:张冬冬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冬冬,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1274147。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魏某山不予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魏某山因涉嫌抢劫一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予以刑事拘留,现已报捕。
根据刑法理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根据魏某山对案发过程案发事实的详细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魏某山主观上没有抢劫犯罪非法占有的任何故意,客观上根本没有实施抢劫犯罪之行为,其行为着实不构成抢劫犯罪,建议办案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首先:魏某山主观上没有抢劫犯罪的任何故意及任何一丁点的抢劫犯罪动机。
本案中,据魏某山陈述,他在网上为了找工作,几次面试折腾下来交了押金后发现被骗,为了讨回押金,情急之下与对方发生口角争执,还是对方先动手踢了他,他才还手的。
魏某山陈述:其拿走对方手机目的只有一个,为了防止报警或打电话叫帮凶。
其本人显然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次:魏某山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罪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据魏某山陈述,其本人就是跟工作人员交涉让退押金,从始至终不但没有实施任何威胁、要挟、恫吓被害人的行为,更没有说逼迫交出多少钱物的言语。仅是趁其不备,夺走手机就跑,跑出外面后,就把手机给仍在草丛中了。双发发生的轻微暴力行为仅是双方争执期间互相动手发生的,并不是跟拿走手机的后续行为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动手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后续抢夺手机。
如果魏某山有抢劫的目的,那就不仅仅是抢手机那么简单的事了。何不逼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呢?岂不更痛快!
再次:通过本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魏某山其实也是一个受害者,被害人她们反倒是一个违法犯罪团伙。
有多少人在北京为了找工作,像本案的被害人一样被欺骗,而大部分都忍气吞声了。魏某山作为一个当兵出身的敢于跳出来,敢于向违法犯罪行为挑战叫板,其勇气及行为应当予以鼓励。
只是其自力救济的行为可能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对此,魏某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非常悔恨,深深自责,他愿意弥补因此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认为,是犯罪当然就要追究。但是是冤枉的话,就要还一个清白,追究冤枉他人陷害他人的犯罪分子的责任。
另外补充一点是:如果本案凭借现有证据材料确实无法定性的话,建议可先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暂时变更强制措施,待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对案件予以定夺。以免真的出现冤假错案!
如果一定要批捕的话,请考虑案件定性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寻衅滋事或抢夺等其他较轻犯罪。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魏某山不构成抢劫犯罪,无逮捕必要及继续羁押的必要,其符合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恳请贵院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 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冬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