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24 13:28:37 作者:张冬冬律师 文章分类:人身犯罪
律师意见书及申请书
(嫌疑人孙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辩护人、申请人:张冬冬,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1274147。
犯罪嫌疑人:孙某,男,1994年出生,北京海淀人,北京某大学大三学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海淀区看守所,现已报捕。
申请事项
1、申请对嫌疑人孙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定罪;
2、申请对嫌疑人孙某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区分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仍然应定故意伤害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要全面结合具体案情,从犯罪的起因,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有抢救的意愿或者行为,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和判断。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辩护人多次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情细节,综合全面分析后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首先、嫌疑人孙某主观上并无杀人的直接或间接故意。
主观心态上,孙某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性格内向又从未涉世,只是打过假期零工。不管被害人小丽是个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对待他,他都深爱着被害人小丽,单纯的爱着她的玲姐,心甘情愿的为她付出一切。
他告诉律师,他认为由于自己卖血换钱、总是问家里要钱、骗家里钱、逼家里给钱、偷家里钱给小丽的原因,导致了爸爸的生病和爷爷的去世,他认为这一切都跟被害人小丽有关。他的目的就是跟她谈,如果能好好谈就没事,如果谈不拢就只想教训教训被害人。
其次、从客观行为及案后表现上判断,嫌疑人孙某亦无杀人故意。
客观表现上,孙某在与被害人小丽言语发生争执后,情绪非常激动,用小刀子划捅被害人多次。但是,他在伤害完小丽,自己看到那一幕后,自己也傻了,他头脑忽然清醒,知道自己做错了,他就凭自己的认知,赶紧为被害人包扎、止血。他在家里凭借现有的材料,玻璃透明胶布、被褥等,成功的为被害人止住了血。
止住血之后,他就赶紧联系他的父亲,连着打了五六个电话,他父亲赶到后,用自己患病的身体立马背上小丽,带去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孙某全程陪同,用近乎至亲至爱的方式陪伴着被害人,直至被抓获到案(他的父亲孙患脑梗,自己走路都走不稳,话都说不清楚)
第三、从嫌疑人孙某作案时的客观环境来看,孙某也没有杀人的故意。
作案地点是在孙某的家中,时间是午后深夜凌晨,现场只有嫌疑人与被害人。孙某作为一个一米八多的大个男生,被害人作为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生,如果孙某想杀害被害人,完全可以成功,但是孙某却没有杀害被害人。
第四、从伤害结果来看,对被害人造成的一些皮外伤,完全属于轻伤范畴。
首先,所造成的伤仅仅为皮外伤,仅手指处伤筋了,即使不加以紧急救治,也根本不足以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其次,嫌疑人孙某根本没有希望被害人死亡,也根本没有放任不管,任由被害人自生自灭。反而是凭借自己不成熟的认知,积极地进行包扎救治。住院也仅仅是七天时间,就完全治疗出院了。而医院医生说其实是不需要住院的。
第五、从嫌疑人孙某的认知水平、行为能力,从案发过程及案后表现,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孙某也没有任何要杀人的故意。
根据本案的案情,我想到了中学在校时候,同学们之间的打架,我想起了夫妻之间的打架,经常是一方大声喊着嚷嚷着:“我打死你,打不死你老子今天就怎们怎么着等等。”其实最后的后果也仅仅是轻微伤。不能说嘴上喊着我打死你,实际行为上也打了人,就定他故意杀人未遂吧。
二、本案无逮捕必要及继续羁押必要,可变更强制措施。
1、孙某无前科劣纪,本次犯罪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真诚悔罪认罪;
2、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
3、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在先;
被害人作为一个有夫之妇,工作又是一个足疗店的技师,多次欺骗心智尚未成熟的在校大学生,骗感情骗钱财,着实可恶。据孙某交代,从2015年认识开始至案发前,一年多点的时间,被害人前后以各种理由及借口向孙某要过近百次的钱,而孙某也以各种理由及借口向父母爷爷奶奶及身边亲朋好友骗钱借钱给她,数额共计十万有余。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孙某遇事不冷静,心智不成熟,甚至可以说是很傻,但被害人不但有过错在先,甚至是涉嫌诈骗犯罪。
4、本案系因民间感情婚恋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伤害案件有所区别;
不论被害人当初抱的是什么心态,嫌疑人孙某至始至终都是把她当成一个好闺蜜、好姐姐,真心地爱着她。嫌疑人孙某也误认为她的好姐姐对他也是同样的心态。因此,本案的发生算是民间感情婚恋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5、嫌疑人孙某及家属积极救助被害人,全程陪护;
被害人住院期间,其家属根本没有一个过来北京探望她。本案治疗费和康复费用是孙某父母全额支付的,也是孙某父母一直全程陪护。不仅如此,被害人出院后,要求住下恢复休养,住宾馆吃饭的费用也都是孙某父母支付的。
6、孙某及家属愿意完全赔偿被害人损失,愿意提供担保以便将来赔偿所用;
孙某父母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一事商量过,但是被害人说要等完全恢复后再说。因此就赔偿事宜尚未解决。被害人也说叔叔阿姨对她也很好,她愿意不追究,谅解孙某。
孙某父母承诺,只要被害人完全恢复,能够协商了,将会像支付医药费一样,第一时间将赔偿款赔付给被害人。
7、本案派出所、刑警、预审加起来已经讯问过十几次,案情基本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
8、孙某作为在校大学生,一时糊涂犯下大错,但孙某能真诚悔罪认罪,非常后悔,辩护人认为对孙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给其一次机会,让他重新做人,继续学业;
9、孙某是北京人,有固定住房,父母在北京有固定工作,愿意提供担保,保证案件顺利进行。
10、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做出重大调整,总体上要求,以羁押即逮捕为例外,而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常规。在立法层面已经接近法治健全国家。而且一般来说,羁押对于被羁押者来说,极易“二次感染”、进一步伤害当事人身心健康,还会严重增加国家的看管压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嫌疑人孙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嫌疑人孙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定罪,并考虑其无逮捕必要及继续羁押的必要,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人:张冬冬律师
201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