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9 10:52:12 作者:黄思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4年4月23日21时许,原告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驾驶员、车主物流公司、及车保承保保险公司三被告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等费用。案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核定在本案中保险赔偿责任,特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本案的焦点在于: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是否能够得到全额赔偿?
所谓非医保,即医疗保险无法从医保范围内报销的医药费自费部分,一般医生会优先选用医保范围内药品。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会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核定赔偿医疗费,即超过医疗保险目录部分的非医保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扣除原告所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非医保用药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支持我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不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的保险赔付范围内。
判决书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